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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优惠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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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申请退还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退税声明》(见附件)。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一、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税额?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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