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有:
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是指:
1、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2、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3、税收优惠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所得税法通过对税收优惠做出重大调整有效改变企业间税负不平的现象,其实施给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带来较大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