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问题直接反映的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的真实性问题。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往往采用增加成本、减少税收的方式,导致历史过程中经常遇到过往的税收记录不能实际反映其真实盈利的问题。
对于民营企业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额申报或缴纳应纳所得税或者是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通常是通过补税的方式;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是地区性还是国家,地区性是否与国家相违背或相冲突,并需取得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民营企业原始积累阶段如果是以代征方式缴纳税款的,则如果企业有意上市需尽早改制规范,变代征为查账征收;最终,还需要取得税务局出具的
企业未欠税款、不会导致罚款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证明。
监管部门特别关注拟上市企业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与国家税收法规是否存在矛盾的情况,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人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可能存在被追缴(包括被征收滞纳金)的风险,拟上市企业需在招股文件中明确被追缴税款的风险提示,并要求由拟上市企业的原股东承诺如果出现需补税的情形需由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