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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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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5、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6、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确定;

7、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8、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9、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拓展资料:

办理范围:

以下范围为可到区或县市办理。如超过以下范围可到地级市办理。

1、28层(含28层,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度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0.00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

7、超过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

10、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7、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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