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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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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灭失如果是由于质权人没有妥善保管则质权人需要担责,但是如果是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则质权人不需要担责,且可以请求质押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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