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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注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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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不动产权证注销的有关规定如下: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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