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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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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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