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留时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