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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房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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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可以双方均可承租,具体情形包括婚前承租、共同偿还借款、申请取得承租权等;对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优先照顾抚养子女、女方、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无过错一方;一方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或解决住房问题;对无权承租的一方,可暂住或给予经济帮助;调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需征求单位意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曾作出《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人民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优先考虑照顾抚养子女、女方、残疾或生活困难方、无过错方等原则。若一方承租公房,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面积较大能够分隔居住的公房,可由双方分别租住或解决住房问题。若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且有住房困难,可暂时调解或判决其暂住,并交纳相应费用。若经济上有困难,承租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意见,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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