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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捐款属于义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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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捐助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捐赠是捐赠人与受赠人成立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第二十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2.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4.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批准。

第3种观点: 捐助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捐赠是捐赠人与受赠人成立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第二十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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