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资金不能用于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有明确的条件。接受捐赠必须具备两个特定的条件,即“发生自然灾害”和“境外捐赠人要求”使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接受捐赠的也只能是“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并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