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可以办理。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外地办身份证是可以的。国家有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需要外地办理身份证的,本人到居住地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即可。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