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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免税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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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是什么捐款都可以起到避税作用——捐款对象必须是国家认可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才,如希望工程;2、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木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能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捐款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民政局等)进行捐赠,且必须依法取得专用的捐赠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是什么捐款都可以起到避税作用——捐款对象必须是国家认可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才,如希望工程;2、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木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能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2种观点: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规定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具体如下: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3、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法律依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的公告》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在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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