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但是你要有正当理由,材料就是书面的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注意是向上诉的二审申请缓交,不是向一审,但是可以交给一审一并移送给二审,二审经过审查同意缓交的话会有书面通知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去填写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1种观点: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2、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3、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4、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一、执行费缓、减、免交程序1、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人民通知其交纳执行费用的期限内提交上述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2、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3、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执行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4、人民对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5、人民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减免申请执行费。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7、人民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8、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3种观点: 一、执行费用减、缓、免交的条件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2、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3、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4、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二、执行费缓、减、免交程序1、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人民通知其交纳执行费用的期限内提交上述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2、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3、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执行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4、人民对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5、人民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作出决定。